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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小的原告及其一波三折的索赔案

1999-04-07 来源:生活时报 颜梅生 我有话说

因为父亲死于一次奇特的事故,出生仅一天的她便在母亲怀抱中上了法庭。几经周折,她们终于讨回了公道。

谢秋生之死是个谜

1997年3月22日,对谢秋生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

晚8时许,天已完全暗了下来并下起霏霏小雨。位于319国道江西省兴国县高兴镇文溪村路段旁的军嫂服务部,店主谢静莹突然听到店的左前方平缓的公路下坡处传来急促的摩托车发动机声,接着就传来一声巨响。

“不好,出事了。”谢静莹随即冲了出去,只见一辆摩托车翻在路旁,车头已倒转,车灯还亮着,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在地上滚来滚去,直喊“哎哟”。

谢静莹赶快喊来了几个人,将伤者送进了医院。直到半夜,伤者王国元才完全清醒过来。他说同行的还有一个人,叫谢秋生。

众人不由大吃一惊,因为他们一直没有见到谢秋生。此后,有人打了近二十个谢秋生的传呼也没有人回电话,一种不祥之感笼罩在人们心头。众人急忙回到现场。可搜索了良久,只找到谢秋生的一只皮鞋。

第二天早晨,谢秋生的家人再次赶到现场,除又找到谢秋生的传呼机和一串钥匙外,还是没有找到谢本人。于是,其父谢传松便向兴国县公安局报了案。

刑侦队的干警们在距现场19.75米远的一口水井边发现了血迹。“可能掉到井里了。”抽干井水后,人们发现谢秋生的尸体呈挣扎状立靠在井壁上。

法医验尸报告表明:谢秋生无外伤,是溺水死亡。时间为晚饭后2小时左右,属意外事故死亡。出事地点距水井19.75米,中间还隔着一条小河,他不可能飞入井中。那么,谢秋生是怎么掉到井里去的呢!

索赔未果只好上法庭

埋葬完谢秋生后,其妻肖启凤决心要替丈夫讨个公道。然而,王国元表示拒赔,理由很简单,谢秋生是在井中死亡,不是翻车死的,与其无关。

肖启凤和家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从而得知:该水井是国营兴国县蕉坑采育林场(下称蕉坑林场)为解决佛子山基地生活用水而在良田中开挖的,且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该井距公路7.5米,低于公路路面0.7米,周长14.4米,除在南面拦了一根小竹竿外,无其他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

经律师指点,肖启凤得知《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明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启凤终于看到了希望。

1997年4月7日,肖启凤将诉状递到县人民法院,状告王国元和蕉坑林场,要求赔偿人民币28860元。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们决定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

节外生枝,案件被迫延期审理

5月6日8时30分,庭审如期进行。

王国元坚持己见,谢秋生之死与我无关,不同意赔偿。

蕉坑林场辩称:谢秋生之死与我们毫无关系。且我们已将该井的开挖工作承包给了高兴镇文溪村塔下村民小组(下称塔下组),并提交了一份《水井工程合同》。

由于蕉坑林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对这一牵涉到“施工人”是谁的变故,为慎重起见,法庭决定休庭,延期到5月26日审理,并于同日追加了塔下组为被告。

谢志英,全国最小的原告

正当开庭工作紧锣密鼓地准备时,肖启凤已于22日生下女儿谢志英。法官们当即决定追加谢志英为原告,至今,迄今为止全国最小的原告产生了。

再次开庭,仍是缺席审理

5月26日,法官们第二次坐到审判席上。

不曾料到,塔下组的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事后该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关于我组与蕉坑林场签订“水井工程合同”及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说明》(下称“说明”)称是“由于我们记错了时间未能到庭”。其意见很干脆:不承担责任。

随着庭审的推进,法官们从证据中推定了谢秋生死亡的经过:

那天,王国元酒后无证驾驶一本田250型摩托车载谢秋生前往高兴圩,途经319国道文溪段下缓坡处,因车速约达120公里/小时,摩托车下坡后偏离路面,翻倒在距路面约一米处,王国元受伤后无法行走。谢秋生则跌入道旁的小沟内,慌乱中他爬上了旁边的小路,其间跌落了传呼机和钥匙。他看到斜对面有灯光,求生的本能使他朝灯光走去,没想到却从两棵小松树之间掉进了死亡之井。

不服判决,各种理由能否自圆其说

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国元非法驾车对造成的结果负有责任;塔下组在施工中未设立明显标志,是造成谢秋生死亡的直接原因;蕉坑林场未经土管部门批准而挖井,且未对塔下组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应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2664元(含谢志英抚养费8640元),其中王国元承担15%,塔下组承担85%,蕉坑林场承担塔下组部分的连带责任。

宣判后,肖启凤舒了口气。可事情并没有至此结束。

1997年6月25日,蕉坑林场和塔下组因不服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一,事实不清;二、诉讼主体错误,遗漏当事人。因为虽然蕉坑林场与塔下组签订了《水井工程合同》,但事实上并非塔下组承建,而是由该村民谢某承担施工任务。

人们不禁要问,这不是与“说明”自相矛盾吗?

被告上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关注着本案的最终结果,其中有肖启凤的亲属、朋友,也有素不相识的群众。如1997年9月18日,该院就接待了一位自称姓刘的人,他来的目的其实是另有隐情:原来,也有一家砖厂在路旁取土做砖后,形成了一个2米多深的大积水坑,他年仅10岁的独子在6天前已被淹死,他想看看能否讨个公道。看来,本案已超出了本身的意义。

法学界对此也不平静,是是非非的争议迭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为正确、及时地处理该案,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该案的上诉材料后,立即派出了优秀的审判人员赴兴国县做调查。

终审判决,给了她们一个公道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0日,作出了(1998)赣中法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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